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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期”供应商,能质疑招标文件吗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5年10月10日 第4版 )

【案例看台】

“禁止期”供应商,能质疑招标文件吗

■ 贾先勇 张栋 曹葆华

基本案情

受采购人委托,某代理机构负责某高校校园信息化建设提升项目,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用非电子化采购流程)。采购公告发布后,A公司报名并获取了招标文件。之后,A公司针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关于供应商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证明”的技术参数要求,存在将佐证材料限定为检验报告、限定检验报告出具单位问题,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代理机构在接到A公司的质疑后,经仔细审查发现,A公司正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认为A公司不属于该项目采购活动法定意义上的供应商,也不符合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条件,遂向A公司解释前期工作失误没有认真审核报名供应商,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A公司质疑的决定。A公司对此决定表示不服,在法定时间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在审核相关情况后,认为质疑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定A公司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不能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不属于潜在供应商范畴,最终决定驳回A公司的投诉。但财政部门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以限定检验报告出具单位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供应商,能质疑采购文件吗?

案情分析

笔者认为,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前提,是其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若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未损害到供应商权益,其质疑不会得到支持。

在本案例中,A供应商因在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没有机会参加投标,所以不是潜在供应商,也就丧失了成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的资格,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自然也就无权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A公司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规定。基于此,财政部门作出驳回A公司投诉的处理决定是合理且合法的。

引申思考

笔者分析,在本案中,限定出具单位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很有可能是采购人在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某些潜在供应商提出的。在不同项目中,采购人需要深入了解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准确把握各方面的具体要求,仔细分析采购产品的性质、用途以及质量把控的关键要点,在采购文件中准确、合理设置检测报告具体要求,不得直接把特定供应商的情况、技术参数、服务能力等作为采购需求,否则不仅可能对其他供应商构成差别歧视待遇,还可能存在廉政风险,损害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在监管方面,财政部门的监督是全方位的,无论是日常采购活动的抽查,或者是在接到问题线索后的专门检查,当收到社会(公众)监督方式反映问题、书面举报时,对于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包括以采购文件形式体现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均可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财政部门认定采购文件存在违法情形时,应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维护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市场竞争秩序。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条款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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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7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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