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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过期,投标无效吗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5年10月10日 第4版 )

【实务探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过期,投标无效吗

■ 李莹 赵军

某高级中学后勤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采购文件资格审查内容包括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时需提供),采购文件格式模板中包含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且两份文件均需附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并要求加盖公章。

竞争性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时发现,A物业服务公司的法人身份证在评审时间前6个月已过期,是否将A公司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磋商小组成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过期的身份证属于无效证件,法定代表人出具(使用)无效证件证明其身份视同该行为无效,其作出的授权也相应无效,因此可以认定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A公司资格审查不应通过;第二种观点认为,A公司按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进行了签署,授权书的有效性不应当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过期而受影响,且采购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中并不包含该情况;身份证过期也不属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定的情形,A公司资格审查应予通过。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不是项目实质性要求内容。

在实践中,当法人不能亲自参与项目投标响应时,通常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表明授权代表的投标行为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签署承诺等均具有法律效力。与此同时,采购文件也会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初步审查的内容之一。

但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实际操作,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非必须,即并非实质性要求。笔者认为,参照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投标格式要求,投标人仅需书面证明某人系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即可,无需同步提供身份证件。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通常也包含“法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内容,其意义同样是“证明某人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代表供应商将投标事宜授权给他人,他人也能代表公司全权办理投标相关工作”。案例提及的香港居民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使用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通行证)但非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也是同样道理。从实现目的的角度出发,采购文件并不会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信息作为实质性评审内容。

因此,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参与的项目,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具有合法的身份和权限参与投标活动,并代表公司对相关文件进行签署,便能满足采购活动的基本要求。除了特殊项目如涉密采购,采购文件无需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作出明确规定。

其二,身份证过期不影响授权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三点: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身份证过期后出具授权是否有效”?对应上述《民法典》的三点内容,笔者认为,首先,法人身份证过期,并不代表法人就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只要法人实体存在且合法,其民事行为能力就依然存在。其次,只要授权书是在法定代表人真实意愿下签署的,其过期身份证并无直接关联法人意志,该事实不影响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最后,身份证过期涉及行政管理事项,但不能直接判定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定。因此,身份证过期的投标授权行为应有效。

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属于委托代理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上述规定,授权委托书经由被代理人(授权人)签署或者盖章即可发生效力,在未被合法撤销或终止情形下,其效力就应得到认可。

综上所述,笔者认同身份证过期不影响授权法律效力这一观点,提供过期的法人身份证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行为。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进一步完善对“授权书”的格式或要求,如授权他人投标时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但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时需提供),或明确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变更时不影响授权行为(反之也可规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变更时授权自动终止”)。当然,供应商也应当及时更新身份证件信息,避免使用过期身份证件。

(作者单位: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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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7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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