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央企采购】
从国企采购新规看构建规则统一的公共采购制度体系
编者按
前不久,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围绕采购方式、供应商管理、评审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如何看《指导意见》中的供应商管理?从制度完善的角度,《指导意见》中的采购方式还可以从哪些方面改进?对此,本版特邀业内专家展开讨论,以飨读者。
■ 雷金辉 赵路
前不久,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长期从事政府采购的一线从业者,笔者欣喜地看到了《指导意见》的很多亮点,国有企业采购制度与政府采购的诸多规则实现了协调统一。
填补公共采购领域法律空白
众所周知,我国公共采购领域有两部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招标行为,《政府采购法》适用于政府采购领域。
虽然有两部公共采购相关的法律,但同为公共采购的国有企业采购却面临着部分采购活动无法可依的困境。《招标投标法》主要规范我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不适用于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虽然同时规制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但按照现行规定,国有企业并不是政府采购的主体。国有企业的非招标采购长期以来缺乏系统化的法律规范,要么“土法上马”,要么照搬照抄政府采购的作业,在实践中存在诸多“药不对症”或者“水土不服”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此次《指导意见》的发布,显然填补了公共采购制度的一块短板,让中央企业采购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让地方国有企业有了参照和对标的尺度。
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鉴于国有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其采购制度应当保留顺应市场变化的空间。《指导意见》虽然规定了各类非招标采购方式,但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明确了概念、适用条件和基本规则,并没有详细规定具体的操作细节。在笔者看来,这种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一是非招标采购方式缺乏统一的标准,如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时限多长、是否组建评审小组等。供应商在参与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时,很可能会出现下列问题:同为中央企业采购,采购人甲谈判活动等标期明显比采购人乙要长;在甲公司公开宣读谈判报价,而在乙公司可能会强调报价保密。笔者认为,过于粗疏的制度设计并不利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是采购人各自为战、各行其是的做法不利于监督管理。比如,在考核采购文件编写质量时,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在有些竞价活动或直接采购中可能就根本不存在采购文件或响应文件。
三是关于供应商管理的内容有待进一步细化。《指导意见》提出,要“开展全生命周期评价”“探索相关行业内部建立高风险供应商名单”。这些举措若落实到位,相信国有企业供应商管理水平会上一个新台阶,但正是因为前文提及的规则过于原则化,如何落地、如何在执行中不出偏差,需要业内同仁们群策群力。笔者希望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能实现更大范围的公开竞争,希望“高风险供应商名单”有明晰确定的规则并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不要成为随意增加供应商义务、减损供应商权利、限制供应商参与国企采购的“拦路虎”。
(作者单位分别为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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