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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复制推广自贸区30项试点措施
本报讯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明确30项试点措施复制推广范围及任务分工。
据了解,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试点。经过一年的先行先试,开展了一批首创性、引领性制度创新,为我国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探索了路径、积累了经验。此次复制推广的试点措施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等方面。17条措施复制推广至全部自贸试验区,其中包括“试点地区的采购人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应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此项工作由财政部和试点地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此外,还有13条措施复制推广至全国,包括不因原产地证书存在微小差错而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预裁定在有效期届满前从速对展期申请作出决定,允许在进口标签中标注特定形容词的葡萄酒等。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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