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非国标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
本报讯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有关要求及行业规范管理公告,要求自11月1日起,非国标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
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将于11月1日起实施。自11月起,不符合上述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从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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