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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有见解 “立”在合规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4年09月27日 第3版 )

【探讨与争鸣】

“独”有见解 “立”在合规

——热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如何独立评审

独立评审通常是指,评审专家在进行评审活动时,保持客观、公正、独立的态度,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对评审对象进行评价和判断

■ 本报记者 郑杨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采购项目的日益复杂化,评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评审专家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另一方面,在评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何让独立评审更加合规,进而推动评审工作有序开展,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

独立评审如何控制好“度”

独立评审通常是指,评审专家在进行评审活动时,保持客观、公正、独立的态度,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对评审对象进行评价和判断。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曹宇臣表示,独立评审的含义有两层。第一层含义是评标委员会整体应当独立开展评审活动,不受外部影响。这主要体现在评审过程中,在场的组织人员和监督人员等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补充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外的信息,以免影响评审。第二层含义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受其他场内人员倾向性言论的影响。这就要求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客观评审,尊重不同的意见。

“如果查询的信息满足公开性、官方性,则不属于以外部因素影响评审独立性的情形。”曹宇臣认为,由于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认证、资质管理方式具有多样性,很多时候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目前我国取消了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粘贴年检标志的管理模式,改为线上管理。评审专家往往需要在评审现场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证书的有效性,并未破坏独立评审原则。

实践中,对于保证评审专家个人独立评审的尺度或标准往往不一,甚至相互矛盾。有观点认为,评审现场除了程序组织的交流外,评审专家不得对任何供应商的响应情况进行交流。还有观点认为,要做到全程无交流,才算是独立评审。

如何更好地保证不受“倾向性”影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表示,首先要明确独立评审的界限。像具有客观性、标准化且结果唯一的部分,如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以及基于明确标准的客观打分项,是适合独立评审的。同时,也要清楚哪些部分可能更适合集体讨论或协作完成,如存在争议的问题。另外,要建立清晰的评审细则,合理设置主观分和客观分。此外,为确保每位评审专家都能在同一框架或同一标准下进行独立评审,还需要制定详细、明确、量化的客观评分标准,以减少评审过程中的主观性和模糊性。

“虽然评审过程是独立的,但适当的沟通与反馈是必要的。比如,在评审开始前、审阅采购文件后,进行简短的沟通,以统一对评审要求、标准和方法的理解。当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难以独自决定的问题时,通过合适的渠道寻求其他评审专家的意见。这些都属于适当的沟通。”马正红补充道,除了正常的程序组织类发言外,像讨论对招标文件、评审尺度、响应文件等不明确事项的理解,是可以现场发言的。

“这种沟通应仅限于必要的范围内,并避免对评审结果产生倾向性或实质性影响。”曹宇臣强调,评审现场切勿提供超出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扩大解释,如某供应商完成某项目出色或失败、拥有响应文件未载明的特定技术等。

专家究竟能否分工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一个项目可能涵盖众多专业领域。鉴于评审专家并非全能,大多是具备某一专业或某些交叉专业的知识,导致其在进行主观评分时可能难以精准判断。

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可知,评审专家应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公正。

“关于分工评审,有的是各审一家或数家,也有的是各审投标(响应)文件一部分,故评审专家的个人意见很容易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关于协作,有的是技术、经济、法律方面专家各自发挥专长、提出意见,也有的是对认识不一致的问题通过讨论作出结论。这些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认为,只要评审专家没有评审所有投标(响应)文件全部内容,都违反独立评审的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适当的协作可以提高评审效率和质量。而对于主观分,每位评审专家应独立地完成自己的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或压力的影响。主观分的评审结果应基于个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对评审材料和标准的认真理解。在形成最终评审结果时,应充分尊重每位评审专家的独立意见,避免任何形式的强迫或诱导。”马正红说。

实践中,按照独立评审的要求,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在评审技术部分时存在一定的困难。是否可以分工评审?即法律专家评审法律部分,经济专家评审经济部分,技术专家专门负责评审技术部分。

“财政部曾明确答复,各成员分别独自评审整个项目的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不得按经济部分、商务部分、法律部分进行分工评审。”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副处长佟克胜表示。

至于上述情况该如何评审?佟克胜认为,可借鉴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比如,《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独立评审怎样更加合规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专家独立评审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和因素的复杂过程。这个过程并不仅仅依赖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能力和判断,更需要综合的评审体系和机制来确保评审公正。

“在细化评审办法、采用电子化评审方式的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限制影响评审的因素。比如,应加强评审现场的软硬件建设,如建立评审专家单独评标仓、工作位,确保评审专家独立评审、不受干扰。‌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确保评标过程可查、可追溯。此外,还可以‌实行暗标评审办法,即在评审开始前,对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实物样品等进行编号,隐去供应商的名称,降低评审专家的主观因素。”杭正亚表示。

“当然,为确保评审更加合规,还需要实行全景式监督。”杭正亚认为,可以试行公开所有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

谈到监督管理,马正红补充说,“可通过引入外部监督评估机制,对评审现场进行实时动态智能监督,及时发现评审专家违规发表倾向性言论等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及时反馈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评审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记入评审专家的个人档案。对于违反评审工作纪律、不执行回避要求、发表倾向性言论、评审打分倾向性突出或专业能力极差的评审专家,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表现优秀的评审专家,则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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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77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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