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咸安区:鼓励采购人支付预付款
本报讯 记者马金眈报道 日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发布《关于实施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企业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对信用良好企业、中小微企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采购人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以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
《通知》明确,采购人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的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迟不得超过30日。在合同条款中需详细说明项目预付款比例及项目款支付时间。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企业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可适当提高至40%)执行。特殊商品或项目有特殊要求的,由各预算单位自行确定预付款比例。
《通知》提出,对信用良好企业、中小微企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采购人提高预付款比例,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对于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监狱企业)可以预付不低于合同总金额50%的资金。
此外,《通知》强调,各预算单位应加强供应商的信用管理,一旦发现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义务的,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区财政局在查明事实后视情节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列入黑名单并在信用监管平台进行通报,实行联合惩戒,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措施。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