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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政采领域引入信用管理
建立地方标准,赋予政府采购四方当事人信用等级
本报讯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财政局率先在政府采购领域制定四个地方标准,通过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形成政府采购四方当事人信用等级数据,实现政府采购分级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质量与效率,为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这四个标准是:《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管理规范》,将于9月28日在沈阳市全域范围内正式实施。
据介绍,在地方标准编制过程中,沈阳市财政局围绕“实、全、新”做文章。一是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根本,结合沈阳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在2022年沈阳市政府采购“1+4”信用管理方案基础上,融入“取消相关保证金、农产品平台采购”等指标。二是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登记信息真实性、代理项目数量、人员培训次数,供应商的经营年限、工作态度、售后服务,采购人的预算编制、落实各项采购政策、配合质疑投诉,评审专家评审意见的专业水准、评审过程的规范程度等四方采购主体方面,全方位建立政府采购领域全面评价规范标准。三是创新性地将信用管理引入政府采购领域,如将“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经营异常名录”“企业风险防控”“失信主体名单”等信用信息融入标准;创新性地将“关联”信息引入政府采购领域,将“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失信行为融入标准,防止出现同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成立多家公司从事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违法成本。
据介绍,这四个地方标准的制定,是沈阳市财政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旨在为沈阳市建立政府采购高质量行为标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建立政府采购当事人新型监管模式。为做好这四个标准的制定工作,沈阳市财政局自今年2月份开始展开前期研究,4月份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立项,5月份立项成功,6月份送审标准稿,7月份通过标准审查会答辩,8月底发布,历经7个月完成。
据悉,下一步,沈阳市财政局将借助沈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政府采购四方当事人地方标准,建立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四方当事人的信用监管模型,实现沈阳市政府采购的数字化信用监管。
(王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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