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调研】
打造“清廉医采”
——关于医疗卫生领域设备采购的分析及建议
医疗卫生领域的设备采购问题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存在实际采购价明显高于厂商出货价的问题,曾引起不少风波。对此,山东省烟台市财政局高度重视,专门成立调研小组,先后召集市卫健委、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传染病医院、莱阳中心医院、烟台口腔医院等单位开展座谈并进行现场调研,还从侧面听取了部分供应商及医务人员的意见,提出相关解决措施,以期为医疗卫生领域的设备采购贡献绵薄之力。
基本情况
作为差额补助单位,医疗卫生单位的主要收入是医疗卫生收费,其财政差额补助费很少。因此,其大部分的医疗设备采购资金来源于自身医疗卫生收费。对于个别承担公益职能的医院,财政会给予一定的专项拨款。过去几十年,财政对医疗卫生单位实行放权管理,一般由其自收自支。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医疗卫生单位并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医疗设备采购由单位自行组织,也未纳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范围。
以烟台市为例,2008年1月1日,烟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医疗设备及耗材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批复的函》,规定市直医院医疗设备及耗材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蓬勃发展、经济收入的大幅增加、医疗卫生领域设施设备条件的逐步改善,在医疗卫生领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做法已不适应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制度的要求。2019年9月12日,烟台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废止<关于对医疗设备及耗材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批复的函>的函》,明确各级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
2022年4月20日,烟台市财政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立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公立医院政府采购范畴,要求加快推进公立医院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改革落到实处。自该文件执行以来,大部分公立医院均能够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将应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法依规纳入政府采购监管。
但由于医院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时间较短,仍有不少单位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没有按规定将应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的采购项目全面纳入政府采购监管,存在执行政策不严谨、操作程序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全面、市场竞争不公平的问题,甚至出现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情况,败坏了行业风气,影响了政府采购形象,成为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之一。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卫生领域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原因剖析
笔者经过调研了解到,医疗卫生领域政府采购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既有行业体制长期发展形成的传统规则,也有行业采购人员根深蒂固的思想因素,还有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不到位的客观原因,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点。
一是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由于医院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较晚,纳入政府采购监管也相对较晚,部分医院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尚未建立,导致采购流程不规范,存在立项、论证等环节形同虚设、采购需求编制不科学、评审过程流于形式、履约验收不严格等问题。
二是政府采购流程执行不规范。部分区市医院的政府采购项目仍以自行组织招标形式代替规范性的政府采购程序,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纳入进场交易范围。
三是医疗设备招采信息不透明。一方面,招采信息公示缺乏或不全,制约市场公平竞争。例如,部分区市医院的政府采购项目未按照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如缺少采购需求);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已公示的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基本概况不详细,尤其存在设备核心参数、中标价格、中标供应商等关键信息公示不全的问题。另一方面,医院之间采购信息不对称。例如,市区县医院之间存在衔接不畅的情况,导致医疗部门之间沟通受阻,出现采购权限分散、执行政策不力、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
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虽然医疗卫生领域的供应商较多,但其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设备来源渠道较为复杂。加上目前医疗设备采购信息不够透明,国外厂家尚存在一定的价格保护,这就导致医疗卫生领域政府采购普遍存在国外设备价格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情况,甚至导致部分国外厂商凭借其自身行业垄断地位随意增加附加服务费的问题。
解决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领域政府采购行为,全面提高该领域政府采购效能,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度,着力打造风清气正“清廉医采”品牌形象,烟台市财政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制订制度措施,并下发各医疗卫生单位执行。
——采购人主动作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为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关于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详细规定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范围。笔者认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充分认清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厘清自身责任范围,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切实推动主体责任落实落地。
一是强化单位组织领导机制。各采购人应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机制,成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应统筹规划单位年度及中长期采购计划,协调单位内部相关部门间分工配合,监督采购活动开展情况,组织开展采购结果的绩效评价与相关考核工作。
二是加快建章立制进程。一方面,要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另一方面,要分级授权,推动科学决策,明确不同级别的决策权限和责任归属,按照分级授权的决策模式,建立与组织机构、采购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授权管理体系。此外,还要优化流程,实现重点管控。采购人应就采购预算、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确定、采购需求调研、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重大事项决策、内部监督等环节制定完备的制度规定,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全流程控制,突出重点环节,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规范运行。
三是全面普及法律法规。作为采购主体,各医疗卫生单位的负责人、采购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深入学习并全面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主动强化政治意识、风险意识和红线意识,自觉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单位内部要经常性地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普及宣传,督促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参与、主动配合。
四是积极配合部门监管。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行业标准化建设、进口产品集中论证等工作。
——各部门明确责任,强化行业督导。笔者认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等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责任明晰、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有效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采购项目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成立医疗设备器械采购领导小组,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各采购单位,督促整改,确保各单位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地开展采购活动。
二是强化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把握项目信息发布种类及适用情形,依法依规及时发布包括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更正公告、终止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全流程信息,做到应发尽发、不重不漏,并确保内容完整准确。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谁采购、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开展监督活动,积极督促采购人及时公开各类信息,对于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不及时或发布信息有误的,应第一时间提醒纠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是打通采购信息共享渠道。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依托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打造医疗卫生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闭环管理信息化集成平台,建立“清廉医采”政府采购医疗卫生采购信息专区,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单位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实现不同单位之间相同采购内容横向及纵向的多维度对比,引入供应商竞争机制,真正实现“阳光采购”。
四是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联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形成有效震慑;对于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风险提示或公开通报,形成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风险防控机制。以查促学、以查促改、以查促建,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山东省烟台市财政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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