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实践】
如何实现评审专家优中选优(上)
■ 廖晋
在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影响着采购过程的客观公正和采购结果的优劣,影响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执行和政府采购领域的政治生态,也关系到具体采购项目的成败与否。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问题,反映出在当前的政府采购评审体制下,有些评审专家在采购项目评审中的不当行为影响了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为更好地发挥评审专家的专业优势,实现评审专家优中选优成为当前政府采购评审环节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专家不专”,采购质效不高。一是“专家不专”现象较难及时发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通过所在省份的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项目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在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当事人对项目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履职经历等情况并不了解,即使出现“专家不专”的现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项目评审专家也不会提出异议。只有当出现了质疑和投诉情况时,财政部门才有可能在调查处理中发现评审是否错误、有无问题。因此,更为普遍的情况是,无人追究便不再调查,“专家不专”成为时有发生的问题。
二是“专家不专”现象较难准确认定。在现实评审活动中,有一些非典型性的“专家不专”现象,大致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评审专家申报入库的专业与项目评审需求的专业既不相同,也不完全抵触,看起来好像沾边,实则风马牛不相及。第二种情况是,相对某一个评审项目,虽然不是所有评审专家都专业不对口,但只有个别或少数评审专家专业对口,评审中存在滥竽充数现象。第三种情况是,项目评审比较复杂,涉及多个专业,需要具备多个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专家,但在实际评审工作中缺乏复合型专家,导致专家构成不合理,犹如“单科医生看全科的病”。凡此种种,非典型性的“专家不专”现象更难认定,争议性更大。
三是“专家不专”现象较难依法处理。在一般情况下,随机抽取的专家只要完成了评标,评审委员会就会极力维护评审结果,不会轻易或主动作出废标的决定,废标的难题大概率就是交给财政部门来解决。而且,作出废标决定必会遭到强烈反对,反对的理由大多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法通过专家系统随机抽取项目评审专家,程序合法,至于系统随机抽到什么样的评审专家,采购人无法控制,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并无违法违规之处,应维持采购结果”。一旦废标,中标(或拟中标)的供应商肯定会质疑投诉,直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另外,项目废标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仅凭此条规定判定废标,法律依据不足。
在评审过程中的专家管理方面,无法判断专家是否应当回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了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如:与供应商存在劳动、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但除此之外,评审专家和潜在供应商之间还可能存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比如大额借贷关系等,使采购人防不胜防又无法查证,全凭专家自行认定。同时,回避判断设置在评审环节,专家到场后再提出回避,需重新抽取、通知新的专家补位,并等待其到场,虚耗大量时间和精力。
没有明确推选评审委员会组长的原则、办法,也未能明确评标委员会组长的“责、权、利”。《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但87号令没有明确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的原则、办法及组长的“责、权、利”。一方面,专家们大多不愿承担更多的职责,目前,西藏自治区区内大部分约定俗成的做法是,由最晚到场的专家当组长,使得组长推选形同虚设,极不严肃;另一方面,在竞争激烈的项目中,个别专家可能利用这一惯例,故意迟到以谋取组长之位,并利用这一临时身份,获取更多的发言权,引导评审,因此,可能存在评审专家违法违规的风险隐患。
以上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有必要进一步予以规范。(未完待续)
(作者单位: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亚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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