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串标乱象】
串标“改造” 是严管更是厚爱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张舒慧
在每年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以下简称“黑名单”),串通投标都是“位列前茅”的企业“入黑”原因,同时,由于其方式多样、手段隐蔽,被业界所诟病,成为监管部门的“心头病”。
不过,就在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朝阳区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发布了《串通投标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实践中“久治不愈”的串通投标提供了一种治理新思路。
《指南》中的措施,让涉案企业走上事后整改与事前防范相结合的“改造”之路,彰显了法律的尺度与温度。
串标只是表象
此前,记者对2021年的“黑名单”进行了统计,在567条的违法失信记录中,串通投标的案件占了35%,前几年,这一数字也维持在30%左右。
不过,串通投标只是表象。在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刘荣看来,很多经济犯罪案件反映的恰恰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
据了解,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串通投标经常与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而这背后是企业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人员管理不规范、内部腐败等原因在作祟。
在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案件中,A作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为成为某集团的支付服务供应商,与该集团项目负责人B达成合议,由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B指定的第三方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后将行贿款以转账的方式转入到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双方并无这种业务的实际往来,第三方公司在扣除税点后,将钱款转入到B实际控制的账户里。这带来了国家税款损失的风险,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如何从企业管理入手解决串通投标的问题?我国自2020年开始推行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指,为了缓解以往实践中涉案企业因负责人被捕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检察机关对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种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也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力量。”朝阳区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于晓军表示。
整改只是手段
2020年3月,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2021年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就是第二期试点的单位。
据介绍,正是因为这一契机,结合朝阳区经济特色及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指南》应运而生。
记者发现,《指南》共分为5章27条,包括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合规整改计划、合规整改实施、合规整改评价等方面。
对于串通投标风险防范,《指南》第十一条针对性地列举了相关情形,包括投标人之间直接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非直接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提示企业注意防范。其中具体的风险防范内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列举的恶意串通投标、串通投标情形基本是一致的,如,属于统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等。但不同的是,《指南》单独“摘”出并补充了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的情形,比如,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等。
“这些风险防范的内容都是我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平时的办案情况梳理出来的。”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张龙告诉记者。
此外,在验收评价阶段,《指南》第二十二条特别提到了招投标专项要素评价内容,区分了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要求根据企业性质、经营规模等“因企制宜”,设置不同的合规评价标准。比如,大中型涉案企业要建立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明确的招投标方案、标准;能够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建立招投标风险管理的信息处理和沟通反馈制度;对招投标风险实行动态管理等。对于小微企业评价标准,《指南》明确,小微型企业的合规管理规范、合规组织体系、预防机制、应对机制可参照大中型企业标准予以适当降低,重点围绕企业涉案相关情况建立简明扼要的规范、体系、机制,注重企业合规整改计划的效果。
“实践中,很多串通投标案都发生在小微企业身上,他们在管理制度上问题更多,也更有整改的需要,我们在这方面要更加积极地关注他们,给予他们公平的评价标准,同时尽量避免他们因为涉案而造成经营的不可持续。”张龙表示,既要体现我们检察院的严管,又要体现我们的厚爱。
事实上,整改只是手段,通过实施合规整改,以期达到企业避免再次发生同类犯罪的目的。
法律是底线
投标有底线,法律有尺度。在实践中,串通投标行为主体不仅要受到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制裁,可能还会触犯刑法,构成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尽管相关法律对串通投标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由于串通投标手段隐蔽性强,给识别、侦查、取证都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是实践中的难点、痛点。
比如,业界常常遇到这样一种问题:3家投标供应商去了同一家打印店打印标书,从而显示标书制作机器码一致,这样的嫌疑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再比如,多家供应商同时投标同一品牌的产品,但实际上是因为采购文件单一指向了某一品牌,才使得供应商们都使用这一品牌的产品进行投标,但这并非是他们通过事先串通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公司对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业绩是分别考核的,进行内部竞争,在这样的情形下,某企业下的子、分公司同来竞争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就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
这些难题该如何解决?目前,绝大多数财政部门的做法是按照《实施条例》和87号令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进行识别,但实践起来难度不小。
对此,某地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认为,这些串通投标的公司为了串通往往还会进行一些其他不法行为,如伪造虚假材料等,在取证时,可以通过企查查等平台或其他手段,从其他方面寻找突破口。
《法治的细节》一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北京华士威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贾略对该句话深有感触,法律不可能囊括世间万物,对于串通投标这种违法行为,企业也要严于律己,从源头上规避这种行为,《指南》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此外,于晓军告诉记者,下一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与朝阳区工商业联合会将持续深化交流与协作,聚焦法治重预防,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权益,聚焦问题抓整改,最大限度保护市场主体存量,聚焦学习抓落实,最大限度促进民企高质量发展,持续为我国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共同努力。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