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看台】
开标一览表中的五种“笔误”
■ 马正红
案例回放
某地代理机构受委托,对某三级医院的医疗设备进行公开招标,共一个包,采购内容是某电子医疗设备,数量共计3台,采购预算为18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还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分别约定了价格调整和澄清的情形。招标公告发布后,有4家供应商下载了投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时间前,共有3家投标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
开标后,代理机构及时组织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评审组长发现,开标一览表中B公司的总报价为171万元,数量3台,设备单价为67万元,单价和数量相乘不是171万元。查看B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报价汇总表显示,投标总价为171万元,设备单价57万元,数量3台,完全正确。
对于B公司的单价不一致问题该如何处理,评审委员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依据87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B公司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应当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如果总价金额和单价的汇总金额不一致,应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这样反推出B公司的投标总价为201(67×3)万元,那么,B公司的投标总价超出180万元的预算,B公司的投标无效。采购人代表和部分专家则持另一种意见,即B公司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并没有完全不一致,开标一览表投标总价和投标文件汇总表的总价一致,相互佐证,推断单价属于填写错误,以填写错误的单价反推出投标总价不妥,改变了B公司的投标总价这个实质性内容。本项目的核心在于开标一览表中的单价和投标文件汇总表中的单价存在矛盾,应当依据87号令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澄清。
经过讨论,最终少数服从多数,该项目启动了澄清的处理程序,评标委员会要求B公司对单价进行澄清、说明。
那么,开标一览表填写错误,该如何处理?
点评分析
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用价格调整和澄清的程序需要视情况而定,综合研判。开标一览表填写错误,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前提假设:B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汇总表完全正确,投标的总报价为171万元,单价57万元,数量3台,笔者列出开标一览表填写可能会出现的几种典型情况来具体剖析。
第一种情况:开标一览表的单价和总价与投标文件报价汇总表中的单价和总价都不一致,而且开标一览表中单价和数量乘积也不等于总价。比如,B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单价为67万元,总价173万元,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依据87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来处理。由于开标一览表中的单价和投标总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汇总表中的单价和投标总报价都不一致,无法佐证哪个正确。处理办法如下:首先单价和总价都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即B公司的单价为67万元,总价173万元,这样其总价金额又和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应再以单价金额来调整总报价,即投标的总价调整为201(67×3)万元,这样投标总价就超过预算,该公司投标属于无效投标。
第二种情况:开标一览表的单价和总价与投标文件报价汇总表中的单价和总价都不一致,但不存在单价和数量乘积不等于总价的情形。比如,B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单价为66万元,总价198万元,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依据87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来处理。由于开标一览表中的单价和投标总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汇总表中的单价和投标总报价都不一致,无法佐证哪个正确。处理办法如下:单价和总价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即调整后B公司的单价为66万元,投标总价198万元。
第三种情况:本案例出现的情况。B公司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并没有完全不一致,并不完全属于87号令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开标一览表投标总价和投标文件汇总表的总报价一致,相互佐证,投标总价是有效的。这种情形,核心在于单价有矛盾,应当适用澄清程序。因为一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这是最关键的要件。意思表示不真实,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本项目中,判定哪一个报价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合理?笔者的看法是: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时,通常先编制单价,后由单价汇总得出总报价,最后据此在云平台上填写开标一览表上的单价和投标总价。开标一览表在云平台上填写,其主要用途是方便开标时如实呈现各投标人的价格等信息。其实,投标文件明细汇总表中的单价应当是投标人最原始的意思表示。从这个角度来说,由于疏忽造成的“开标一览表单价填写错误”,的确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况且开标一览表中的总金额与投标文件的汇总金额也一致,这更为清晰地显示了开标一览表中的单价金额属于笔误。在这种情形下,不宜简单套用以单价来调整总报价的规则,应当适用澄清规则,应尊重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文件的内容来评判,这才符合相关法条的立法精神。如果简单套用单价来调整总报价的法则,反推出B公司的投标总价为201(67×3)万元,这样就改变了实质性的投标总价,并不是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上述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B公司对单价进行澄清、说明,该单价的澄清说明并未改变其总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
第四种情况:B公司开标一览表填写的总报价多了一个零,即B公司开标一览表中总价为1710万元,单价57万元,数量3台。对于类似情形,某地的财政云平台是直接以总价超过预算为由判定投标无效的,也就是说,云平台的逻辑就是以开标一览表中的总报价为准,从而判断是否超预算。开标一览表的总价如果填写错误,超过预算,系统自动判定其为无效投标,这是系统设置的原因。不过,对于系统的做法,笔者不是很认同。如果开标一览表只是总报价填写错误,单价正确,可以适用87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即用单价来调整总报价。如果其总报价不超出预算,则不属于无效标,除非其开标一览表的单价乘以数量超出预算。
第五种情况:B公司开标一览表填写的总报价少了一个零,即B公司开标一览表中总价为171000元,单价570000元,数量3台。出现这种情形,适用87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B公司开标一览表总价与投标文件中的总价不一致,应当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但其总价金额又和单价的汇总金额不一致,应以单价金额来反推其总报价,这样反推出B公司的投标总价为1710000(570000×3)元。另外,该情形下,开标一览表的单价与投标文件报价汇总表的单价是一致的,相互佐证,说明单价是正确的,开标一览表填写的总价是非真实的意思表示,需要调整,用正确的单价来调整投标总价是科学合理的。
总结
本案例的核心在于开标一览表中的单价和投标文件汇总表中的单价矛盾,不能机械地以开标一览表中的单价来反推投标总价。从很多实践中的判例来看,本项目适用澄清程序,因为前后存在矛盾,需要进行澄清来反映其真实意思表示。
鉴于不少投标人因为种种原因,经常出现上文中提到的开标一览表“笔误”,而引发了不必要的麻烦或争议,建议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谨慎和细心,填写开标一览表更需慎之又慎。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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