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抒己见】
高校食材配送类项目是否适用于框架协议
■ 本报记者 张舒慧
问题
日前,某高校以预算900万元/年采购猪肉(不含副产品)和食用油,进而试水框架协议。对此,有人提出疑问:猪肉(不含副产品)和食用油等食材配送类项目是否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回答
针对上述问题,一方观点认为,高校食材配送类项目不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主要有四种: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二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三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两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四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显然,食材配送类项目并不在110号令的适用范围内。”四川某代理机构韩先生告诉记者。
另一方观点则认为,此类项目选择框架协议虽然不符合规定,但有其合理性。
“高校食材供应面临着就餐群体庞大、履约风险高的现状。若多家供应商供货,高校可以在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时有预案有备份,也可以促进供应商竞争。”深圳市政府采购协会专家雷金辉表示。
“根据110号令规定,多频次小额度的采购项目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这里要把握一个重点,就是每次采购前采购标的是不确定的。如果有明确的采购标的,或能够形成单一的采购需求,则不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四级调研员崔达铨认为,对于高校食堂配送类采购,其每天用量并不确定,且额度也小,以此试水框架协议未尝不可。
崔达铨强调,在框架协议第二阶段,通过建立淘汰制度,可以提高监管有效性,防止高校食材供货质量下降。同时,此类项目要注重量价关系,即量大价格低,量小价格高,但最高也要低于市场价的某个点。
“然而,若严格按照110号令适用情形的规定,高校食材配送类项目大概率要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之类的采购方式。”雷金辉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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