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发布“双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规行矩步”
本报讯 记者张炎报道 近日,河北省修订印发了《河北省“双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根据《办法》,在预算执行环节,河北省财政厅规定项目承担学校要根据项目预算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双一流”建设相关支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发放日常性绩效工资或各种津补贴、日常运转、发改部门立项的基本建设、支付罚款、对外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归还借款支出。
对于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办法》提出,河北省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学校开展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双一流”项目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双一流”建设学科和经费补助额度,建立择优扶强、动态调整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同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办法》中明确,河北省财政厅应按规定公开年度资金预算,河北省教育厅和项目承担学校按职责和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组人员构成、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