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
本报讯 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工作,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推进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
《意见》强调“因地制宜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并明确适用条件和优先对象:对于列入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所在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基准值的,或者空调、照明等主要用能系统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公共机构,适宜优先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开展节能改造;对于新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改造的,适宜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纳入整体设计方案统筹考虑。
同时,《意见》规范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操作流程,包括前期评估、组织采购、合同签订、组织实施、项目调整、后期评估、资产管理和费用结算等8个环节,并明确采购方式、服务期限、费用结算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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