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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给“金箍棒” 又念“紧箍咒”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1年12月10日 第1版 )

政采头条

既给“金箍棒” 又念“紧箍咒”

内蒙古对政采电子卖场管理坚持“放权”“监督”两手抓

本报讯 记者昝妍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为核心指引,加强电子卖场管理。

具体说来,一方面,《办法》对电子卖场的交易主体“放权”,充分赋予其诚信、自主交易的“金箍棒”。其中明确,作为政府采购买方的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和采购需求自行选择多种交易方式,包括:对集中采购目录内、已经明确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货物类项目,可在电子卖场直接采购或以网上竞价、询价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对集中采购目录内、已经明确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万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类项目,可在电子卖场采取网上竞价、网上询价等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对集中采购目录内、已经明确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可在电子卖场直接采购或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有限竞价或全网公开竞价实施采购活动;对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在电子卖场采购,也可以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作为政府采购卖方的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采取承诺制,且享受“一地征集、全区共享”的入驻管理方式。另外,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驻。

另一方面,《办法》也为电子卖场的交易行为立规明矩,并要求财政部门念好权力“紧箍咒”。其中明确,自治区财政厅指导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加强电子卖场监督管理。对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取消正在进行的采购项目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影响了采购单位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超过5个工作日未进行结果确认的,将暂停其电子卖场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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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07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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