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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中心:规范质疑答复维护政采秩序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0年09月25日 第4版 )


国采中心:规范质疑答复维护政采秩序

新修订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明确五种情形的质疑函不予受理

本报讯记者袁瑞娟报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近日修订印发的《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五种情形的质疑函不予受理。此举旨在保护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询问、质疑答复工作,更好地维护政府采购秩序。

据了解,老版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已实施两年,在对规范供应商询问、质疑答复工作,以及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供应商滥用救济权利进行“自杀式”质疑、虚假或恶意质疑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为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询问、质疑答复工作,填补政策空白,减少操作风险,加强内控管理,国采中心近期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结合具体业务实践,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印发新版《细则》。

“为了更加规范高效地做好质疑答复工作,更好地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国采中心今年上线了电子采购系统质疑模块,中心项目处、评审处的质疑答复工作转为网上办理。随后,中心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质疑答复工作职责也随之进行了内部调整和重新分工,并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中心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2018917日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印发新版《细则》,具体包括总则、询问、质疑的提出与受理、质疑的答复和附则共五章35条内容。修订的重点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国采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

一是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结合国采中心质疑答复线上办理与纸质办理并行的业务实际,分情况界定质疑提出的截止时间节点。新版《细则》提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向国采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通过电子采购系统提出的,提出时间以系统记录的成功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出的,提出时间以邮寄件上的寄出邮戳时间、快递件上签注的寄出时间为准。

二是倡导供应商质疑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不予受理“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质疑情形,明确对虚假或恶意质疑的处理措施。如:新《细则》第十七条明确,质疑函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中心不予受理。即:质疑主体不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的;质疑函未按要求签署或盖章的;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根据新《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质疑供应商有属于虚假或恶意质疑的,国采中心有权对质疑供应商行为进行公开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质疑供应商进行处罚。

三是加强内控管理,细化操作执行,对供应商多次更正或补充质疑材料、无法现场征求专家意见等情形做出规范。新《细则》第十八条明确,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法定期限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供应商多次更正或补充质疑材料的,以最后一次收到材料的时间为准。同时,新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质疑复核会原则上应有过半数原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出席。因特殊情况,在质疑答复的法定期限内无法召集过半数成员现场复核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征求未出席人员意见,邮件内容打印页面及短信、微信截屏打印存档备查,并在复核报告中如实记录。

对于虚假或恶意质疑情形,新《细则》中的第四章第三十条进行了明确。即,质疑供应商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非正当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正当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正当的,视为以非法、非正当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以上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或恶意质疑,国采中心有权对质疑供应商行为进行公开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质疑供应商进行处罚。

据悉,为有效避免供应商进行虚假或恶意质疑,国采中心将采取政策和技术手段并驾齐驱进行管理。即: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分析方法,对质疑函进行查重对比,辨别雷同质疑;对虚假质疑、恶意质疑等问题进行记录、分析,定期约谈、公开通报并函告采购监管部门。逐步建立起失信行为记录、运用及反馈机制,积极营造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良性采购氛围,进一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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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9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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