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有答】
项目延期和暂停有何区别?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受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些采购项目选择了延期或暂停,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又该如何恢复正常采购?
回答
政府采购项目暂停和延期主要有两点区别。
“一方面,看是否告知恢复时间。”业内人士罗道胜告诉记者,在采购项目暂停公告中,其没有预定恢复采购的具体时间,属于暂时中止。而延期公告中会载明具体的延期日期。并且,项目可多次延期。
另一方面,二者的执行节点不同。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蒋守华指出,在项目尚未启动情况下,即项目拟实施阶段,尚未进行采购计划备案,或者尚未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人的主观意志改变不会对第三方造成影响,此种情况下采购人可直接暂停采购。在项目已经进入采购实施阶段,即发布了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等信息后,采购人的主观意志改变明显会对潜在供应商造成影响,此种情况下就应当发布延期公告等信息进行延期采购。如果项目因重大变故而被取消,则应当发布终止采购公告(通知)。当然,对于已进入采购实施阶段的项目,有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会因为无法确定具体开标时间而发布暂停采购公告,名义上为暂停,本质上应当属于延期采购,只是延期时间不确定。
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录林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购活动暂停主要是指暂停签订合同、暂停履行合同,而延期或顺延主要针对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信息公告发布等程序。采购活动具体是采取暂停还是延期方式,由项目进行到具体哪个采购环节决定。
至于如何恢复正常,专家们一致认为,项目暂停和延期的原因消除后,采购人自行决定重启采购程序即可。
“对于暂停的项目,要恢复采购,只要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正常规定程序发布恢复采购公告就可以,但公告期限应重新开始计算以满足法定时间。”罗道胜说。
高录林认为,对于延期的采购活动,为充分保证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权益,建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恢复开标等活动时,可依法给予供应商合理的准备时间。当然涉及采购文件的相关内容调整或变更的,则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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