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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承诺函需要加盖厂家公章吗?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19年09月13日 第4版 )

【有问有答】

售后服务承诺函需要加盖厂家公章吗?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在售后服务承诺函上加盖厂家公章,这样做是否合规?若违规,采购人要求良好售后服务的要求能否实现?

回答

采访中,关于这一问题的解答出现了三种声音:合规,不合理,需要分情况讨论。

“我认为,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公章不算违规,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就是最好的依据。”政府采购专家陈志仁提出了第一种观点。

对此,有业内人士追问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的精神,问题中的要求难道不和这些文件相冲突吗?”

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政府采购前期构成准入门槛。要求服务承诺函加盖厂家公章是采购人的权利,并不违背87号令和38号文的相关要求。”一位不愿具姓名的政府采购专家指出。

此外,关于本问题的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要求厂家盖章,是隐形提高投标门槛,不合理地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

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时明解释道:“售后服务有投标人承诺就足够了,厂家对采购人没有直接义务,它只对自己产品的质量负责。采购人是向供应商购买了产品或服务,而不是向厂家购买,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良好的售后服务是合同履行的前提,投标与评审可以要求承诺,但不可能确保结果。”

“厂家承诺是第三方承诺,这个承诺并不受该政府采购合同的约束,采购人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主体资格直接追究厂家的违约责任。售后服务是合同履行阶段才会出现的问题,无法在合同授予阶段了结。不是一个阶段的问题,不要在一个阶段解决。”彭时明进一步指出。

和上述两种观点不同,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提出了第三种方案: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投标人是经销商,那么,采购合同签订的主体就是采购人和经销商,一旦产品质量或者售后服务出现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采购人应向经销商主张权利,由经销商对消费者(采购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采购人要求经销商在售后服务承诺函上加盖厂家(制造商)的公章,属于不合理要求。”张志军表示,“但如果投标人是制造商,生产厂商理应承担售后服务等相关义务,要求在售后服务承诺函上加盖厂家公章,属于合理要求。”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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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9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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