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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服务是“放管服”改革成功关键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19年03月26日 第3版 )

优化服务是“放管服”改革成功关键

■ 蒋守华

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正如火如荼推进,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通过压缩集采目录范围、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减少审批事项等举措,下放给采购人更多的自主权,体现“简政放权”的“放”字。同时,将监管模式由过去的直接参与采购并全程监管,转为将主要精力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不再干预采购活动,体现“放管结合”的“管”字。在“优化服务”方面,监管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如建设信息化服务系统,让采购人“少跑腿”“快办事”;提供咨询服务,为采购人答疑解惑;举办培训班,提高采购人的业务水平等等。但从监督检查及调查反馈情况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业务知识匮乏问题比较突出,这既是“放管服”改革后采购结果依然不尽人意的重要原因,也是采购当事人要求监管部门全程参与采购活动并加强监管的呼声日渐高涨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下大气力在“优化服务”上做文章,是解决权利强业务弱矛盾的有效办法,也是保证“放管服”改革有效推进的关键因素。

业务短板阻碍“放管服”改革推进

“放管服”改革过程中,随着各项举措的落地,采购人的权责明显加大了,但其业务能力却与权责严重不对称,特别是市县级以下,知识匮乏、能力不足问题非常突出,一些项目承办人员连最基本的常识,如集采目录、限额标准、采购方式等都搞不明白,更不用说让其依法行使权利做好采购工作了。采购代理机构也是如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代理机构数量的增长呈井喷之势,其专业能力却良莠不齐。一些代理机构承揽业务,不靠能力靠关系。承揽到业务后,不是照抄照搬他人的采购文件,就是临时借调人员应付差事,更有一些心术不正者,靠操纵采购结果获取不当利益。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无论是委托了专业能力差的代理机构还是心术不正的代理机构,采购风险均难以控制:与业务能力差者结合,无异于“盲人骑瞎马”,采购质量无法保证;与心术不正者结合,采购结果常常被操纵,既损害公共利益,又存在廉政风险。正是基于这种现状,“放管服”改革过程中,一些地方,特别是那些没有设立集采机构、全部实行分散采购的地区,采购质量和效率不升反降,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对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质疑声不断。当地领导更是对政府采购现状不满,一方面用行政命令方式要求财政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全程参与采购活动并实行全方位监管,显然又回到“放管服”改革之前的监管模式;另一方面,出于对代理机构良莠不齐现状的忧虑,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等管理部门统一遴选采购代理机构(建库),以行政干预方式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这些用心良苦的做法,短期内可能会收到良好的效果,但从长远看,既不利于“放管服”改革的机制建设,也与法律法规相违背。

转变监管理念,以服务促监管

化解上述矛盾的有效办法是,转变监管理念,在“优化服务”环节下功夫,由过去的“授之以鱼”改为“授之以渔”,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力度,提高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意识和专业技能,让采购人成为名副其实的采购主体。

国家层面上,一是加强改革宣传。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大力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和改革形势,提高社会及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改革的认知度,为政府采购改革创造良好的政治氛围。二是制定培训办法。出台政府采购培训的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以提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能力为着眼点,指导各地做好相关培训工作。三是开展政策下乡活动。上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为下级和基层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普法宣传和培训,解决基层政府采购业务短板问题。四是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鉴于会计专业包含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可在建立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要求预算单位在设立会计专业岗位的同时,明确其承担政府采购业务职责,既做好岗位工作,又指导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会计继续教育工作要把政府采购业务纳入其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府采购业务技能。

地方层面上,一是做好媒体宣传。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采购人学习业务知识的自觉性和便捷性。二是转变监管理念。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树立“以服务促监管”的理念,研究服务策略,找准服务方法,以“抓铁有痕”的工作作风,紧紧抓住让采购人能够自觉履行主体责任这一主线,通过指导采购人建立并落实内控制度,让采购人自己管好自己,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做好培训工作。各地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特点,因地制宜,精心举办各种类型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注重培训效果,从深层次上提高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业务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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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44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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