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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黑名单”制度呼之欲出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18年05月18日 第5版 )

出租车“黑名单”制度呼之欲出

交通部就建立出租车“黑名单”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吴敏报道 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如果有《征求意见稿》中列举的行为,已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且6个月内仍拒不改正的,将可能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发生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失信主体,则有可能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列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指出,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存在以下行为的,可先纳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如果是巡游出租汽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情节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情节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如果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以下行为也将引起高度关注。未取得平台、车辆、驾驶员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网约车服务价格及定价规则,侵害乘客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违法使用或故意泄漏乘客个人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对于已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且6个月内仍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发生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失信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列入“黑名单”。已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符合条件的,由原认定部门移出“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相关失信记录移入失信主体管理数据库。

《征求意见稿》提到,对于失信主体也不是没有机会再修复。各设区的市级、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市场主体自主信用修复机制,在下达“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认定决定函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 明确失信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修复的方式和期限。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原认定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申请移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作出承诺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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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62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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