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能源汽车补贴按中央标准的40%执行
本报讯 近日,成都市发布《关于申报2013年1月1日-2015年4月11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配套财政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在成都销售,且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1日期间在成都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完成中央财政补贴清算的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和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车辆除外)可申领补贴。
根据《通知》,可以申报补贴的对象包括,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非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或委托的一家在成都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经销商。《通知》指出,上述企业在补贴申请成功后,会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40%给予配套补贴。
《通知》还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汽车经销商须在2018年1月19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其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区(市)县于2018年1月26日前将转报材料报送至成都市经信委。逾期未申报和转报,均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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