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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17年12月15日 第4版 )

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基于人民银行系统政府采购的现状

■ 李俊燕 单建宏 张华丽 陈敬和

自《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内部采购体系的规范化有了大幅提升,但采购粗放化管理的现象仍然存在,徇私、腐败隐患不容忽视。基于此,笔者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出发,探讨中国人民银行采购活动优化的有效策略。

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府采购内部控制重视度不足。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意识不强。目前,“大手大脚”的采购习惯加之腐败思想,使得部分银行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的经济性考虑较少,甚至个别人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勾结或虚报价格来谋取利益,然后以保密理由拒绝公开采购信息。还有采购人员认为采购活动只是单纯的物资购买、后勤保障等,对其不够重视,或是由于内部审核监管体系存在漏洞而使得采购活动不规范。

物资采购供应未归口管理。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在人民银行系统内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管理职责由会计财务部门承担,集中采购实施则由专门的采购机构承担。人民银行虽然设置了集中采购中心,包括办公室、采购组织部、采购评审部、履约管理部4个部门,从采购项目发布、质询、采购项目招标到合同签订等工作均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会计财务部门往往身兼多职,既要负责采购管理,还要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的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二是采购活动管理不规范、效率较低。

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准确性不高。由于现阶段人民银行采购的预算制度不够完善,采购计划实施起来与实际需求存在偏差,出于采购效益的考虑,采购人员往往会选择变更采购计划,进而产生一系列采购计划申请变更、补报等现象,降低了采购效率,也加重了工作负担。一些单位为了避免实际需求与采购计划的脱节,选择先采购再补报采购计划,使得工作变得更为无序。

采购流程不规范,随意性强。当前,人民银行采购流程设置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采购计划与实际需求不符、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导致采购计划随意调整、陪标串标、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串通篡改合同内容等问题。此外,对于一些小批量、价值低、总支出较少的物品,各业务部门一般各自采购,随意性较大,既没有统一的采购标准,也缺乏有效的监管。

三是缺乏强有力的审计监督机制。审计监督是采购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前,人民银行关于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仍有待完善。许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采购权、使用权、监督权有所重叠,监督效果较差。

优化的路径

一是强化采购单位内部管理意识,实施归口管理。只有切实转变管理者及全体员工的观念,重视采购问题,增强风险意识,才能在实际工作中重视每一个环节的风险点,优化采购流程,完善奖惩励制度以及采购审计监督体系。与此同时,要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采购计划管理体系,明确专人负责,或是在现有采购部门的基础上,明确其职责,完善其体系,实施归口管理。还应定期采取多样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是优化采购程序,实现战略采购。首先,应明确采购计划。一般情况下,战略采购所针对的主要是一些未批量购买的物品或价值较大的物品,对这些物品的采购需求进行战略性整合,能够使采购计划更为准确合理。其次,提前进行需求预测。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在进行物资采购时,应和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充分沟通,合理预测采购需求,进而制定采购策略。最后,规范采购流程,提高采购透明度,单位内部小规模物资的购买应制定统一方案并严格执行。如果涉及招标事项,则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

三是建立完善的审计监督机制。编制采购预算时,要注重审查资金来源;预算执行时,对于采购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要进行监督,如果有超过预算的采购行为,需要人民银行财务部门最终审核;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公开相关信息,由审计监察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履约验收环节,也可发挥审计监察部门的作用,避免“货不对板”现象发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蒲县支行、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吉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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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23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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