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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近日发布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17年11月14日 第4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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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近日发布

着重围绕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等条款予以调整,将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带来实质性变化

本报讯 实习记者高荣月报道 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新《示范文本》”),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13年4月,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自2013年7月起执行。此次发布的新《示范文本》重点围绕住建部、财政部于2016年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以下简称295号文)进行了调整,基本上保留了2013年《示范文本》的条款,并对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等条款作出增补和变更。

新《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其中,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专用合同条款则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对比2013年版,新《示范文本》具体作出了哪些调整呢?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三部分。

首先,对预留质量保证金条款进行了增补和变更。强调在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和竣工时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且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由5%减至为3%。新《示范文本》还对保证金退还情况作出调整。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履行完合同后,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接到申请后,在14天内进行核实,在核实后的14天内进行返还,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其次,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有所更改。缺陷责任期由自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变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新《示范文本》还规定,缺陷延长期(含延长部分)不得超过24个月,这与295号文规定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相吻合。

最后,在缺陷责任期内新增维修追责内容。新《示范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也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专家指出,此次修订重点为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围绕质量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条款进行了调整。尽管新《示范文本》小范围的修补对整个建设工程市场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这些细节的修订,势必会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带来实质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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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14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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