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合理的PPP投资退出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贺强:
应建立合理的PPP投资退出机制
本报讯 记者耿丹丹报道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带来了建立PPP退出机制的提案。
贺强认为,PPP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微观层面的具体贯彻与落实。PPP模式不仅可以节约政府资金,提高运作效率,给民营资本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民营化,而且可以使公私之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但是,也应当看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周期长,运作不确定性强,经营风险大,业绩见效慢,公私关系可能产生分歧。因此,许多民营主体在投资PPP时会产生一定的顾虑,从而影响PPP的推广。
贺强提出,为了消除民间主体的顾虑,调动投资的积极性,应为PPP投资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一是可以考虑由政府批准,发行可上市交易变现的PPP债券。二是在条件成熟时,许可发行PPP 可转换债券。在持有期内,债券可以转让变现。债券到期可以还本付息,也可以按一定比例转为股份。三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PPP项目公司,如果运作规范,且具有一定的业绩支撑,应当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鼓励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对于业绩暂时达不到交易所条件,但是具有较好成长性的公司,也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到新三板挂牌交易。四是在政策上允许股份制PPP项目公司发行可转让优先股。
他认为,建立PPP退出机制,可以使民间投资者自由进出。看好PPP项目,可以扩大投资,长期持有;不看好项目,或者急需资金,随时可以退出。由于有了完备的PPP退出机制,可以在交易市场中转移风险,不仅能够避免将PPP投资风险转嫁给政府,也有望解决民间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增强民间投资的积极性,提高民间投资的信心,使PPP项目获得长期持续资金的支持,扩大PPP投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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