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梳理
政策回眸
政采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梳理
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联合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同时明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要求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同时明确,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被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
2014年1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明确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财政部决定参与多部委开展的不良信用记录联合发布活动,启动建设“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2015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税总局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其中包括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2015年2月,财政部首次公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集中曝光全国59家代理机构、252家供应商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被处罚情况。
同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提出在政府采购等方面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同时明确,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2015年8月,财政部下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通知》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201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明确信用评价设置违法违规、项目实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基层反映等评价指标,对供应商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同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对失信当事人进行跨部门联合惩戒,包括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
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等22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对违法失信当事人提出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16项惩戒措施。
2016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其中包括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16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等18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对违法失信当事人提出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惩戒措施。
2016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2016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各地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
同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320号),要求各地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登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时要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标识码,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
2016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28个部门共同签署《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包括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1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对违法失信者提出依法处理财政违法违规行为、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28项惩戒措施。
2017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等29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提出25项惩戒举措,其中包括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同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对失信当事人实施3方面26项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取得生产许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
(本版文字/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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