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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质疑程序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7-02-23 18:42:3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20号令修订】

政府采购供应商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言

细化质疑程序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编者按:

一石激起千层浪。20号令的修订日前在政府采购供应商中印发热议。

财政部近日公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以后,作为该办法保护的利益主体,政府采购供应商对此投入了极高的热情,广泛的讨论中也得出了诸多建议。我们对此进行了征集和整理,以期让征求意见稿更加贴近实践。

京东大客户部公共客户部总经理 李靖:

征求意见稿较之前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更具操作性,细节方面更加完善,让供应商更了解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救济渠道,体现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征求意见稿让供应商更清楚了解采用什么方式,用什么样的内容形式更易达成政府采购活动的救济。

对于征求意见稿,我有两个建议:第一,在提交质疑函时是否可以考虑通过电子邮件、专属APP、微信公众号这种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的思路或者形式实现。这样在操作上会便捷、高效,同时也会便于形成历史数据,有利于监管部门查询和对制度的再优化。第二,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按照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辅导读本》的阐释,公开透明要求做到: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招标信息及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开,开标活动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或司法裁决决定公开。这两年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公开和透明度也越来越好。建议相关部门在处理质疑、投诉工作时让相关当事人及公众了解处理事件的过程和进展情况,增强公开透明度。

清华同方电脑市场部副总经理 刘杰鹏:

征求意见稿于本月开始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作为供应商我们非常期待修订后的办法能早日出台,同时也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一是建议将质疑、投诉的信息进行公开,包括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投诉函、投诉处理决定书等关键信息,一方面可以约束供应商减少恶意投诉,提高采购效率;另一方面对质疑答复部门、投诉处理部门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回复及处理决定更具公信力。二是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此处的“供应商”建议专门作出解释,应当包含生产商和经销商两个层面。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生产商授权经销商进行投标的情况非常普遍,如需进行质疑或投诉,生产商及其授权的经销商应该都视为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三是整个项目与其中具体包组的执法边界问题建议细化,即一个项目下的某个或某些包组被判定为暂停、结果无效、重新招标,整个项目是否随之适用?这在标准化货物招标中较为常见,希望能在此次修订中给出明确界定。

中标软件市场总监 李震宁:

通读后,感觉《征求意见稿》将会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的相关工作。

这些年来的政府采购工作中,质疑作为投诉的前置程序发挥的监督作用力度不足。很大原因可能就是原有的质疑程序和流程的缺乏。《征求意见稿》开创性的将政府采购质疑操作程序独立成为规范文件,并且在一个办法里兼顾了质疑和投诉两种法律救济手段,建立两者逻辑关系。是非常有价值的尝试。可以预见,在该办法正式出台后,供应商未来可质疑的内容、手段、执行程序都将有法可依,更加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公开透明,消除争议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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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44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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