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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12条新规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监管

栏目: 绿周刊,电子报 时间:2017-02-06 17:50: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湖南:12条新规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监管

本报讯 记者耿丹丹报道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该省将通过严格限制特许经营权转让、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市场退出制度等12条举措,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通知》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市场准入条件,既防止准入门槛过高、缺乏竞争,又防止准入门槛过低、片面低价中标乃至跑马圈地的行为,特别是要严格限制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竞争性设施建设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或行业平均水平的恶意低价中标行为。

各地要对特许经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服务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管。要严格成本监审制度,防止成本和价格不合理上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主管部门要每3-5年对特许经营企业建设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服务质量、设施设备改造养护、安全生产管理等履约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

《通知》强调,未经地方政府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同意,特许经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不得以协议方式部分或全部转移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下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不得将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下的预期收益作为融资质押进行担保,特许经营企业或其项目公司的控股权也不得发生变更。

原则上建成投入运营3年以内的项目,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和项目公司控股权。投入运行3年以上、需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新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不低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并严格控制溢价转让收购行为。因违法违约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3年内不得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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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39期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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